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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废物未及时入库直接堆放在雨水沟内,厦门一五金制品公司被罚11.2万

   2024-08-09 390
核心提示: 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8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,内容显示,厦门晖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磷化池、除油池、除锈池、脱脂池的废渣等危险废物共1.6309吨未及时入库,直接堆放在雨水沟内,近期被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依法作

 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8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,内容显示,厦门晖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磷化池、除油池、除锈池、脱脂池的废渣等危险废物共1.6309吨未及时入库,直接堆放在雨水沟内,近期被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11.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。处罚信息摘要如下:

  厦门晖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:

  一、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、证据和陈述申辩(听证)及采纳情况

 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群路366号1号厂房,主要从事五金制品制造。2024年5月7日,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,检查发现你单位磷化池、除油池、除锈池、脱脂池的废渣等危险废物共1.6309吨未及时入库,直接堆放在雨水沟内。

 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:

  1、2024年5月7日,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,证明你单位磷化池、除油池、除锈池、脱脂池的废渣等危险废物共1.6309吨未及时入库,直接堆放在雨水沟内的事实;

  2、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,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;

  3、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,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;

  4、2024年5月7日,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《调查询问笔录》,证明你单位磷化池、除油池、除锈池、脱脂池的废渣等危险废物未及时入库,直接堆放在雨水沟内的事实。

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闽厦(同)环罚告﹝2024﹞21号),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、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(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贰佰捌拾陆元整),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。你单位于2024年6月19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,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:靠近前处理工艺场所边的雨水沟发现极少量疑似泄露危废,非公司故意堆放行为,公司在环境保护中本着疑似从严原则,立即马上组织人员清除、收集前处理工艺场所附近的上下游全部雨水沟累积泥土总重量1.6309吨,按要求全部入库、转移、处置。公司每年都有按规范要求同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签订危废转移、处置合同,并一次性支付包干处置费用,不存在故意泄露、雨水沟堆放危废动机。经研究: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非故意,将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(试行)》中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裁量因子“主观过错程度”由“故意”修改为“过失”,系数由“3”修改为“1”,重新对本案的处罚金额进行裁量计算。

  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及其履行方式、期限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,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。按照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(试行)》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、修正裁量基准和“(十六)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-序号2”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,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

 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整。

  (来源:潇湘晨报综合)
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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